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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商业营销宣传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1-04-09 21:36:00   102108 来源:滨州市场监管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十四五”开局之年。隆重热烈庆祝建党100周年,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对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营造我市良好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市市场主体进行以下告诫提醒:

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等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行为

1、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

2、禁止营销宣传各类非法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3、禁止违法宣称“特供”“专供”进行商品营销或发布广告;

4、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囯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英雄烈士名义或者形象发布违法广告及商业炒作,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严禁妨害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5、禁止各类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和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6、禁止发布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严禁低俗、庸俗、媚俗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7、严禁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挑战公序良俗等营销宣传行为;禁止通过歪曲历史事实、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的商业营销宣传;禁止以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等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

8、禁止发布含有色情及各类“软色情”内容的违法广告;

9、对教育类APP广告、儿童节目映前广告内容加强审查,严禁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广告;

10、禁止宣传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坚持正确宣传导向,切实诚信守法经营

11、广大市场主体要切实承担商业营销宣传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做到知法、守法,不断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坚持营销宣传正确导向。各广告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严把广告发布关,坚决维护我市良好的商业营销宣传环境。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责任编辑: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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