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
各缴费单位:
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鲁财法〔2021〕3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残疾职工审核
(一)审核对象及时间
滨州市2021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审核时间: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10月31日(工作日)
(二)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handong.gov.cn/index.html),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对应行政区域查看进入办理。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技术支持咨询电话:(0531)86158985;QQ群:948781599,密码0809。
2.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审核。
(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原件2份,加盖公章);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3)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参保和工资情况时需提供);
(4)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复印件1份,如: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
(5)残疾职工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1份,存在劳务派遣情况的残疾人需提供)。
注:用人单位可以关注“滨州残联”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信息。
(三)残疾职工认定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 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 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 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省、市、区县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征收事项
(一)征收范围
滨州市2021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 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 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 倍计征保障金。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自2020 年1 月1 日起至2022 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应于2022年7月1日—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可选择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纳。请用人单位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优惠政策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咨询电话:
滨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滨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