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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公布一批依法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2-13 17:05:40   25105 作者:记者 罗军 通讯员 商金鹏 报道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2月13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政法机关依法防控 力保稳定”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公布了我市依法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触犯刑法相关行为

(一)妨害公务案

【案例1】 2020年1月27日,博兴县店子镇政府工作人员刘某、魏某某受指派到该镇某村,对曾途径疫区的张某甲实施盯控。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等对魏某某实施殴打,致魏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接报后,博兴县公安局快速出警,依法将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抓获归案。2月3日,张某甲、张某乙二人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例2】2020年1月31日14时许,博兴县郑某驾车途经乔庄镇政府在常家桥南侧设置的临时防疫站时,不服从工作人员例行检查,强行闯卡并将工作人员吴某撞倒,致吴某受伤住院。2月1日郑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案例1】2020年2月1日,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查明,滨城区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业主陈某,为谋取利益,在未经查验对方资质的情况下,从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刘某经营的某商店购进用于防范突发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予以销售。2月3日陈某、刘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例2】2020年1月25日,阳信县曹某三次到外市某县某市场一门市部购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在阳信县城某医疗器械商店予以销售。2月3日曹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3】2020年1月28日、1月30日、1月31日、2月1日,邹平市郑某多次通过微信购买“飘安”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予以销售。2月3日郑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行为

(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案例1】2020年1月26日,滨城区崔某在某小区微信群中,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谎称惠民县魏集镇某村因肺炎死了三个人,淄博死了一千多人等虚假信息。崔某因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2】2020年2月3日18时许,惠民县孙武镇赵某在微信“平安群”里发送一段时长15秒、内容为“永德两口子被强制隔离拉走”的视频。赵某在发送该段视频时未经核实真实性就在“平安群”里说是惠民县某某村,导致该谣言传播。当晚,该群成员陈某看见赵某发送的内容后,未经核实即对该视频进行编辑,添加上“某某村刚刚拉走”文字后发送至微信群。陈某编辑的视频转发后引发群众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赵某被处以罚款。

(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案例】2020年2月4日15时许,淄博市淄川区孙某为躲避邹平市临池镇位于临池中学与309国道交叉口处的检查站检查,驾驶面包车强行冲闯检查站,阻碍临池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三)寻衅滋事行为

【案例1】2020年1月30日23时许,孙某在滨城区黄河六路某宿舍门口,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王某进行出入登记,并殴打工作人员邱某,辱骂工作人员王某,持续时间长达20分钟。孙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案例2】2020年1月29日16时许,在疫情防控期间,惠民县贾某酒后、未戴口罩,窜至惠民县辛店镇某加油站营业厅内,对三名女工作人员声称自己从武汉回来,要将病毒传染给加油站工作人员,并一再靠近,以此取乐。贾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3】2020年01月26日15时许,无棣县埕口镇某村郭某、郭某某酒后窜至埕口镇政府工作组所在的本村村委会滋事,踹门、打砸板凳,并将村委会门口的一辆轿车前叶子板、车前盖毁坏,经鉴定价值900元。郭某、郭某某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七日的处罚。

【案例4】2020年2月1日19时许,在疫情防控期间,博兴县曹某拒不配合小区防疫工作人员和执勤保安劝导,强行驾车闯卡,将小区入口门禁杆撞坏并驶离现场,造成门禁杆严重折损、变形。曹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

【案例5】2020年1月27日15时许,邹平市九户镇某村陈某因女婿女儿探亲在村口被防控小组工作人员阻拦等原因,酒后到村口执勤点,随意殴打执勤村民。陈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6】2020年1月29日16时许,邹平市某小区业主李某不听门卫劝阻,私自翻越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暂时封闭的东门隔离带,进入小区与值班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随意殴打工作人员。李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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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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