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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波等2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20-06-01 21:40:53   139547 来源: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月28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永波等2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二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26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郭永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国宏刚、董志勇、张冬梅、姜中海、孟庆站等25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十九年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十万元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对其违法犯罪所得予以退赔;对被告人郭永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全部财产和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宣判后,郭永波、国宏刚、姜中海、董志勇、张冬梅等14人不服,提出上诉。受理案件后,滨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书已送达各被告人及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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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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