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是“腊月二十三”是北方传统节日俗称“小年”无棣警方郑重提醒全县人民 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致广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居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的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滨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县政府《关于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决定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在全县范围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此,提醒大家切实增强守法文明意识,自觉做到: 一、遵守禁售禁燃禁放规定,不在禁放期间和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二、支持拥护县政府禁售禁燃禁放规定,积极劝阻他人不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发现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居民朋友,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守护安宁、和谐、洁净的居住环境,为防治大气污染、创建美好家园做出应有贡献! 2022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