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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违法信访行为 无棣6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编辑:宋静涵     签发日期:2022年07月23日

关于依法处理缠访、闹访以及

越级信访等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为了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现就依法打击扰序、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的有关情形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反映问题。对合理诉求,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责任主体部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因以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信访;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意信访的。

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3.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唆使他人、幕后操纵参与缠访、闹访、越级访;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访的。

4.借上访之名,故意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庆期间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上访,恶意登记,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或进京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领馆区等非信访场所上访,采取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等行为,故意制造影响,或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上述活动的。

5.通过QQ、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传播载体,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

6.以赴省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或借机敛财、扰乱社会秩序的。

7.信访人扬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跳河、跳楼、跳桥等行为相要挟,制造社会影响的。

8.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说拒不离开,或者在上述场所故意损毁公共财物的。

9.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等行为,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10.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1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不服从管理,恐吓、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信访接待人员的。

12.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说无效,拒不离开,致使上述场所不能正常工作的。

13.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据法律从重处罚。

1.利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者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2.反复越级访、缠访、闹访,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3.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4.对于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仍就同一事项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中共无棣县委政法委员会

无  棣  县  人  民  法  院

无  棣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无   棣   县   公   安   局

无   棣   县   司   法   局

无   棣   县   信   访   局

202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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