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社出品
党媒平台

滨州:严厉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 2018-04-20 09:14:34
  •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 滨州市新闻传媒中心出品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日前,为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滨州市在出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研究出台《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建立澄清保护制度,严厉查处打击诬告陷害、造谣诽谤等信访举报行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行为,及时还干部清白,给干事者鼓劲,为清廉者撑腰,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明确界定行为、保护对象范围。办法提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是指举报人通过暗箭伤人、故意诬告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等方式,对公职人员进行恶意诬告陷害的行为。办法明确保护对象范围包括滨州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及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工作人员。

严格查核办理程序。办法提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受理、谁核查”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或公职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介入,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的,还要按有关程序进行报批。

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办法要求对诬告陷害人依纪依法严肃进行处理。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诬告陷害人是公职人员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政纪处分。诬告陷害人为党政领导干部的,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诬告陷害人违反信访法规的,按照《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诬告陷害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诬告陷害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诬告陷害人应追究其他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对具有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诬告陷害手段恶劣、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的,从重处理。

及时澄清消除影响。办法提出对经认定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及时向提出认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反馈认定结果,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组织作出认定结论的同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和正名,及时消除负面影响。澄清的方式可通过召开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或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说明情况,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及上级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必要时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发布通报说明情况等。

从严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各级党组织要不断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党性和道德教育,坚持以严的教育、严的纪律、严的制度、严的监督,从严管理和监督干部,对诬告陷害他人的信访举报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办法还提出了追究党委(党组)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查处工作落实不力,澄清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组织调查核实前或者调查期间向参与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相关人员通风报信,阻挠、干扰相关问题调查处理,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变通执行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等。

责任编辑:杨孟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