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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出台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分级科学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 2020-06-30 09:07:12
  • 作者:记者 李伟伟 通讯员 刘顺芝 李香玲
  •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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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科学保护湿地 实现滨州可持续发展

——就《滨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出台访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玉会

记者:近日我市制定公布了《滨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谈谈该《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李玉会: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兼具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是政府的职能。自2015年以来,省政府对湿地保护工作多次部署,要求健全保护制度,强化“依法治湿”体系。我市现有湿地面积17.63万公顷,占全市国土面积18.67%,居全省第4位,为全省7个湿地面积超过10万公顷的市之一。我市陆续建立了国家级湿地公园4处,省级湿地公园13处,湿地类自然保护区2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中存在很多矛盾和问题,如水资源短缺与水质恶化、侵占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湿地形态破碎化、湿地保护体系不健全、资金投入不足、科技水平不高,造成湿地面积萎缩、生态承载力下降。因此亟需出台《办法》,建立我市湿地保护长效机制,使湿地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提高湿地保护管理能力。

记者:《办法》制定的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玉会:《办法(草案)》主要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办法(草案)》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一是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明确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职责,理顺了管理体制。二是对湿地进行分级分类保护,规定市重要湿地、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起省级以下各级湿地认定和公布制度,合理划分管理事权,进一步完善滨州市湿地分级保护体系。三是严格湿地保护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在湿地周围设立保护标志,采取措施保障湿地生态用水,对退化和遭破坏湿地进行修复。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并列举规定了禁止从事的破坏湿地的行为。四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等依据上位法规定处理。

记者:该《办法》具体的制定过程是什么?

李玉会:《办法》已列入2020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2019年6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始《办法》起草工作,深入到各县(市)区和部分湿地公园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办法(送审稿)》。5月,报我局进行审查。我局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发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了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中修改论证。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就文件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个别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办法(草案)》。经审查认为,《办法(草案)》起草依据均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主要内容符合我市实际,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办法》已于2020年6月15日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6月24日公布,并将于2020年7月25日起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王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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