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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停车1小时以内不收费!另有这些情况免收停车费!

  • 2021-06-25 17:53:29
  • 来源:滨州市发展改革委
  • 滨州市新闻传媒中心出品

关于规范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市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我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2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范围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依法利用经行业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各类停车场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各类配套停车场所(不含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行为。

居民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占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安装停车设备设施的,须依据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到城市管理、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价格管理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等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政府财政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的停车场;

2、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3、车站、港口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4、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或公益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

5、存放行政机关所查封、扣押的车辆或货物的具有强制性的停车场;

6、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采用计次收费和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不同性质、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分别计费。公共停车场所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和夜间分别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按停放时间计时收费。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按实际停放天数计费。

四、收费减免政策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所,对下列情况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在停车场所实际停放时间1小时(含)以内;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

(四)残疾人专用车辆;

(五)医院停车场所对前来就医就诊的车辆,凭就诊治疗凭证或出入院证明免收就诊及出入院当日停车费;患者住院期间车辆停放产生的停车费,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

(六)到旅游参观景点停车场所停放的旅游企业车辆;

(七)国家和省有其它明确规定的。

鼓励有条件的各类停车场向社会免费开放。

五、几点要求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交通、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滨城区、沾化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其他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停车服务收费以及可能产生的货物保管费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

(四)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按照《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场所入口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定价形式、停车场计费方式、车辆类型、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滨州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城市管理局

滨州市公安局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滨州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1、小型机动车指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 人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机动车指乘坐人数为10-19 人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大型机动车指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 人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载货汽车;车长超过12米的(含)的机动车辆,收费标准按大型车上浮50%执行。

2、白天为8时到20时,夜间为20时到次日8时。单位计费时段跨白天和夜间的,按单位计费时段开始时收费标准计费。

3、载有货物的车辆,货物看管费按5元/天收取。

4、道路救援车辆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5、包月、包年或有特殊看管要求的,由双方合同约定具体标准。

6、立体车库及按相关规定取得经营权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后另行公布。

责任编辑:杨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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