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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山东省属国企责任追究制来了
发布时间:2018-05-16 09:32:52    作者:崔岩

省属国企投资决策不能再“任性”。5月15日,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今后将对违规经营投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该《通知》明确了资产损失划分标准。资产损失根据金额大小,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一般资产损失为损失对应的资产价值在50万元(不含)以下;较大资产损失为损失对应的资产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重大资产损失为损失对应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处理措施。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5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 —30%的绩效年薪。

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解聘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办理。

与此同时,《通知》要求适度掌握从轻从重处理情形。对资产损失频发、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隐匿、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的,以及阻碍、抵制调查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 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认真受理监事会监督、职工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经营绩效综合评价、社会(媒体)舆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以及其他方式披露或反映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线索,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企业应当按程序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国有资产损失线索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通知》明确规定“对违规经营投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意味着无论是否离开企业,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应有的责任,退休不再是“避风港”,调离也不再意味着安全着陆,责任不再随着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