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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9月底前全面实施湖长制 水库湿地纳入范围
发布时间:2018-05-23 09:49:06    来源:大众网

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我省于近日印发《山东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方案》明确,我省将于今年9月底前,全面实施湖长制,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体系,实现河流与湖泊的管理保护有机结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同时,全省水库、湿地将一并纳入湖长制实施范围,实现河、湖、水库、湿地一体化管理,形成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

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我省于近日印发《山东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方案》明确,我省将于今年9月底前,全面实施湖长制,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体系,实现河流与湖泊的管理保护有机结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同时,全省水库、湿地将一并纳入湖长制实施范围,实现河、湖、水库、湿地一体化管理,形成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

《方案》细化了我省湖长制工作目标,提出2018年9月底前,全面实施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以及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其中,2018年5月底前,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省级考核办法和相关制度,建立省级湖长体系;7月底前,设区的市出台实施方案,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市级考核办法和相关制度;8月底前,县(市、区)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县级考核办法和相关制度;9月底前,乡镇(街道)完善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制度。

《方案》指出,总河长对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湖长体系设置与各级河长设置充分结合,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南四湖、东平湖、芽庄湖、马踏湖及省级重要河流上的大型水库,设立省级湖长。其他的湖泊湖长设置由市、县、乡、村分别确定,其中跨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上一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各类湖泊所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泊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水库和湿地,抓紧完善湖长体系,名称统一为湖长;尚未设立河长的湖泊、水库和湿地,尽快建立湖长体系。

根据《方案》,我省将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禁止在湖泊中设置人工投饵网箱或围网养殖,重点湖泊实行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

在湖泊岸线管理保护方面,将实行岸线分区管理,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

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同时,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此外,我省将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值得关注的是,我省将把湖泊管理保护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王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