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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符合条件免征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8-06-14 09:36:47    来源:齐鲁壹点

6月13日,记者从山东省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落实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山东省农业厅二级巡视员于永德介绍,截至目前,全省土地流转面积3174.8万亩,占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34.4%,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各类生产性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蓬勃发展。全省年销售收入过5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9600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数量19.4万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达到5.5万家,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21万多家。

逐渐发展壮大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代农业发展的引领者和推动者。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信贷保险、设施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也面临不少困难,本身也存在规模不大、运转不规范、带农助农能力不强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分配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打造服务平台,更好为产业和周边农户提供优质服务;通过项目扶持方式,引导各类主体延伸产业链,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此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供、加、销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提升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质量和效果。

多种方式解决用地问题。制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的具体落实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设施;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土地利用规划,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和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所需建设用地。

在支持政策方面,山东进一步细化中央意见要求,明确了针对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财政支持方式;分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用地和经营基础条件改善两个方面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