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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规定:存在7种情形的企业,财政涉企资金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9-07-28 17:25:11    来源:大众日报 · 新锐大众

7月25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对《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分配“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就《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分配“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绿色门槛”制度,是指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涉及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时,按照与绿色发展的相关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确保财政涉企资金分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防止财政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不达标、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和项目。

征求意见稿指出,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应遵守节能环保法规,认真履行用能及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严格施行各项节能、排污国家和地方标准。对节能、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绿色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列入优先支持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节能、排污指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企业列入不予支持范围。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存在7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在财政资金分配中不予支持。


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分配“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要求,强化财政资金的绿色导向,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和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制定实施分类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内容

“绿色门槛”制度,是指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涉及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时,按照与绿色发展的相关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确保财政涉企资金分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防止财政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不达标、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和项目。

(一)优先支持范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应遵守节能环保法规,认真履行用能及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严格施行各项节能、排污国家和地方标准。对节能、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绿色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列入优先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1.列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清洁能源、新能源装备、现代高效农业、新材料、高端化工等重点新动能行业企业。

2.主动开展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并通过国家和省相关审核认证的企业。主要包括:通过能源计量审查的;通过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或认定的;通过能源、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等。

3.主动参加“领跑者”活动,列入节能环保领域各类先进名单的企业。主要包括:入选国家和地方“能效领跑者”“环保领跑者”“水效领跑者”名录的;列入国家和省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的;列入国家重大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名单的等。

4.主动加严节能环保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主要包括:在能源节约、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自愿与节能、生态环境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能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节能减排效果的;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节能环保标准与实践,并且节能、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主动采取措施修复生态环境、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的;主动实施节能升级改造实现节能降耗、降低污染物排放的等。

5.主动开展或推动节能环保领域技术创新的企业。主要包括:主动发起或者参与设立节能环保等绿色发展基金的;以新技术、新工艺为依托,生产或者提供节能环保产品或服务的;研发节能环保关键技术,在节能降耗、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保等方面实现重大技术攻关的等。

6.减少环境污染的项目。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为治理主体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和土壤、地下水污染修复项目;国家和省级有关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和土壤、地下水污染修复项目等。

7.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列入优先支持范围的企业。

(二)不予支持范围。将节能、排污指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企业列入不予支持范围。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财政资金分配中不予支持。

1.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行为超标的企业。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给予处罚,或者超过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用能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能耗总量指标的;重点用能企业未完成节能目标,或因污染环境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未按时整改的等。

2.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手续不规范,违规建设的企业。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节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节能或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节能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等。

3.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定或经法院判决,构成环境违法违规的企业。主要包括:因为违规用能、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或者危险废物;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排放各类污染物的等。

4.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主要包括:环境违法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违规从事禁止类活动的;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的污染责任人,未及时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违法从事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受到行政处罚的;在中央或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重大环境违规违法问题的等。

5.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河湖水生态或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企业。主要包括: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湖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湖行洪的活动。

6.被列入国家和地方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企业。

7.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列入不予支持范围的企业。

(三)资金适用范围。职工安置、搬迁补偿等社会保障类资金,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建设资金,以及贷款贴息资金等不适用本制度。中央有明确要求的资金,执行中央有关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和会商机制,及时根据行业能源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环保政策要求、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等变化情况,不断完善“绿色门槛”制度。

(二)加强信息共享。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信息的动态掌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节能环保信用“黑名单”等信息平台的衔接,多渠道掌握企业节能环保违法行为,确保“绿色门槛”制度发挥实效。

(三)加强审核把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绿色门槛”制度落到实处。申请使用财政资金的企业要承诺符合“绿色门槛”要求,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责任,防止财政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不达标、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并在资金分配中对列入优先支持范围的企业给予重点倾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并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绿色门槛”制度的宣传力度,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绿色门槛”相关政策要求,确保相关企业的知情权,为制度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不断扩大制度影响力,引导促进企业筑牢绿色发展理念,奠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础。

四、实施期限

本制度实施期限为2019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

各市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