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滨州市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具体负责实施。举报人需到被举报人注册地或行为发生地进行举报并申请奖励。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查处程序;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县区的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金5000元。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奖金2000元。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奖金1000元。
被举报行为违法程度严重,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的,可视情增加奖金,最多不超过1万元。市一个自然年度举报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等因素,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并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办理案件部门告知举报人提出申请,并根据举报人申请,按规定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奖励申请情况、生效法律文书并初审意见提报同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也可直接向当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举报情况、奖励申请情况等书面材料。
受理申请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提供相应举报受理档案、案件查处情况、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并提出给予奖励的初步意见。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属开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组织本级举报奖励复审工作,并报同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实施奖励、发放资金。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采取集中处理方式,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原则上是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对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 奖励资金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部门预算安排的“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实施奖励部门根据奖励标准和规定程序发放奖励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市属开发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及配套工作程序,并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本县区(市属开发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将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