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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

发布时间:2016-12-02 00:00:00 作者: 来源:

  2016年11月15日消息,在大多信用卡使用者看来,信用卡诈骗应该是犯罪分子冒用别人的银行卡透支消费的行为,而用自己的信用卡透支没有还钱,怎么还能算诈骗?

  随着市民消费观念的转变,当下几乎人手都有一张信用卡,信用卡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需要提醒各位卡友,若信用卡使用不当,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

  信用卡外借有风险

  几年前,小唐和小蒋在聚会上一见如故,志趣相投的两人很快成了无话不谈的好友。去年11月,小蒋的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到处周转的他便向好友小唐开了口,没有多少存款的小唐便想到了将自己的4张信用卡借给好友救急,总透支额度77000元。

  大为感动的小蒋当场给小唐写了借条,并约定费用一律由小蒋承担3个月后还卡。几个月后,小唐陆续收到了银行的催款短信,却一直联系不上小蒋,后来了解到小蒋的公司已经关闭。

  迫于无奈,小唐只能自己先行还款。今年9月,一直联系不上好友的小唐只好诉至县法院。经审理,近日法院判决小蒋偿还小唐本金51580元及利息。

  信用卡透支需三思

  2年前,在江西做生意的李某经人介绍得知了一条资金借贷的“快速通道”即刷卡套现。在中介协助下李某名下的中国银行信用卡额度大幅提升,并通过专门的POS机透支套现人民币6.3万元,套现后中介扣走了4.55万元作为手续费,李某只拿到了1.75万元。

  将钱挥霍一空后,李某却无力还款。2个月后,被银行催款的李某到县公安局报案,谎称信用卡丢失,企图以此来逃避责任,不料被民警发现。案发后,得知自己可能被判刑,李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即归还了透支本息7.78万元,并取得谅解。

  2016年5月16日,李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无独有偶。2010年10月,在仙居做生意的陈某在好友推荐下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信用卡,由于生意红火,还款及时,陈某的信用一直良好。可好景不长,2014年开始公司生意逐渐惨淡,想要放手一搏的陈某用信用卡套现了69930.53元,却还是没能让公司起死回生。没有还款能力的陈某更换了联系方式来逃避银行的催款,最终还是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

  2016年11月3日,陈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种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了4种信用卡诈骗行为,其中一种就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而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就属于数额较大,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另外,使用伪造信用卡、使用作废信用卡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都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

  一般情况下,银行都有信用卡还款时间和最低还款额要求,逾期不还银行将催收。如果在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还钱的,就可以推定其有主观恶意透支的故意。很多人不了解这条法律,只考虑自己手头是不是宽裕,当时有没有能力还,如果不能还就拖着,以为最多被银行起诉被罚滞纳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另外信用卡外借后,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有关规定督促借卡人及时还款,如没有及时还款,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持卡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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