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姐和小静是一个公司的同事,这天在单位里,她俩正在聊天:哎呦小静,你这手是怎么了?
小静:这不上周在公司收“双十一”的快递,一下拿太多走路的时候没留神,上楼时摔了一下,没想到把手给摔折了。
王姐:这下你可真是名副其实的“剁手”了!
小静:哈哈,是的呀。
王姐:不过你这在公司摔的,应该可以报工伤吧?
小静:虽然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的伤,但我拿的是自己的新衣服新鞋子,都属于我的私人快递,是不能算工伤的。如果我拿的是替公司采购的办公用品,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才能够算作是工伤。
王姐:这样啊,那你“双十二”拿快递的时候可得小心点,不要再“赔了夫人又折兵”啦。
小静:好的好的,一定把另一只手给保住了!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