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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以案释法之“辟谣”时间到!

发布时间:2021-09-01 10:41:54 作者:通讯员 报道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1、单位给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或者职工自愿放弃),就可以不交住房公积金了。错!

解读:用人单位即使与职工签订了类似“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的协议,也是无效的。若职工主张补缴,单位需依法补缴。

扩展案例:某公司与职工签订协议,规定员工可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中选择一项执行,但不可同时享受,选择了一项需自愿放弃另一项。后来职工主张要求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作出要求公司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司则称需职工先退还住房补贴。

后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有关住房公积金选择性执行的规章制度,以及职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而选择住房补贴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公司不能以职工未退还住房补贴为由拒绝履行公积金中心责令其补缴公积金的决定。

2.单位未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经很多年(超过两年)了,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了。错!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虽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二年的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只要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状态,因此不受“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限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可以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对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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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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