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无棣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两名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人张某康、王某国。
3月8日15时许,无棣县公安局佘家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佘家镇某烧烤店内有人酒后滋事并打砸店内物品。”接报后,佘家所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
到达现场后发现嫌疑人已逃离现场,民警遂兵分两路,一路及时调查固定证据,一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抓捕。办案民警最终在北海新区一工地宿舍将王某国、张某康抓获。到案后,张某康、王某国两人对其吃饭后因不想结账,故意与店主引发争执,并将店内暖瓶、桌子、玻璃等物品砸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无棣警方依法对张某康、王某国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