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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公安分局致出租房主和流动人口的一封信

2018-03-22 18:46:18 来源:平安北海 滨州市新闻传媒中心出品

致出租房主(代理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出租房主(代理人):

您好!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开发建设的大规模推进,我区的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各类出租房屋也大幅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起3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单位介绍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所在派出所办理备案,同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并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1、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派出所。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到派出所重新办理备案。

3、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派出所,并配合查处工作。

4、严禁为他人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制假售假、传销和变相传销、制贩淫秽物品以及介绍、容留卖淫、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派出所。

5、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如果出租房主(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或治安拘留。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便于您更好地进行出租房屋备案以及申报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人员信息,公安机关已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jzz.gov.cn/net.do)您可登录该网址对出租房屋进行备案,并按规定对出租房屋居住人信息进行网上申报。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北海公安分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

致流动人口的一封信

尊敬的流动人口:

您好!

首先,感谢您为区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做出的贡献,谨向您及您的家人致以亲切的慰问和美好的祝愿!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您在到达本区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所在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若在本区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当您持有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时,依法享有政府规定的权益、公共服务和便利。

同时请注意三点事项:①变换居住处所应3日内申报。②在离开居住地时应及时到办证的派出所办理注销。③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如果不遵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三)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了便于您更好地进行居住登记,公安机关已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jzz.gov.cn/net.do),您可登录该网址或公众号进行网上登记。

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我们将以“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为宗旨,依法维护您在本街道的合法权益,希望您能够及时发现、举报居住身边的可疑违法分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供案件线索,也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北海公安分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相关政策解读——

导语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三日内申报

“此次我省出台的《办法》,是在国务院出台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等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早在2012年,我省就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充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办法》实施后,现行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一人一证。这里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取消居住证有效期限,规定每年签注一次

现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新《办法》将这一期限延长至半年,即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另外,现行的居住证有效期限分为1年期和3年期两种,新《办法》取消了居住证有效期限的说法,规定每年签注一次。

每年签注一次是不是过于麻烦?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应,将现有的1年期和3年期两种证件改为每年一签,便于公安机关统一户籍管理,也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就《办法》中规定的申领条件来看,无论是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还是连续就读,都具有相对稳定性,加上目前签注也十分方便,每年一签也不是什么难事。”

除警察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与现行办法不同的是,《办法》规定,持有居住登记凭证的个人可以享有与持有居住证的个人同样的权益和公共服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包括社会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住房保障政策等9项权益和公共服务。除此之外,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还可在居住地享有申领驾照等4项便利。

根据《办法》,今后,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等,在办理流动人口相关业务时,均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我省将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

为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管理,根据《办法》,我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流动人口信息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责任编辑:杨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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