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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六种情形获援助

2018-09-25 17:20:42 作者:记者 罗军 实习生 康曌 通讯员 韩英选 宋晓博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滨州市新闻传媒中心出品

滨州日报/滨州网9月25日讯  近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快全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和要求。

《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覆盖面。《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明确要求委托辩护人但又无经济来源或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无法联系其家属或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聘请律师费用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或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以上六种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当地申请民事法律援助标准执行。经济困难证明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也可以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适用申请人经济困难声明制度。

《意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及衔接配合,全力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全覆盖。一是统一相关文书格式。制定完善《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刑事指定辩护公函》、《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等11类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二是明确四部门告知义务的期限。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告知其或近亲属可自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提供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方式等必要帮助。三是免收相关费用,方便法律援助律师开展工作。《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提供方便,免收查档费、案卷材料复制费等费用,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四是明确律师职责,维护当事人权益。《意见》强调: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应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且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五是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案件质量。《意见》指出: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如实、详细地记录律师意见。法庭审理结束后,律师应当在闭庭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代理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有关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调查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书面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责任编辑:杨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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