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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2018-12-06 18:28:00 作者:记者 任斐 通讯员 刘娟 刘安全 报道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滨州市新闻传媒中心出品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12月6日,记者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镇宜居环境,助力“六城同创”工作,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于2018年9月12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会详细介绍了《条例》的出台背景、审议批准过程、主要内容及贯彻实施措施等。据悉,《条例》包括总则、责任区管理、城镇容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八条。在内容上,《条例》明确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范围,即滨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新型农村社区,国道、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区域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乡人民政府驻地、村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明确了责任区划分及责任人责任;对城镇容貌管理事项进行了规定;对环境卫生管理事项进行了规定;对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群众居住生活环境,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提升城镇整体容貌景观水平,推进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市政府将加快配套制度建设,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行政执法,同时严格落实,确保《条例》的全面实施。市城管执法局将坚持执法者先学法,针对《条例》对全体城管干部职工进行培训,抓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开展以实施《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市容秩序专项整治,落实《条例》关于责任区责任划分的要求,夯实部门职责。

责任编辑: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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