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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职工!下月起,你将有一笔防暑降温费待查收

2019-05-25 15:26:46 作者:韩晓婉 王小涵 来源:齐鲁壹点 滨州市新闻传媒中心出品

最近,山东省出现高温天气,对劳动者来说,特别是户外劳动者来说,将增加一笔“收入”,那就是防暑降温费。记者了解到,从6月1日起,我省将为职工发放一笔防暑降温费。按照目前的政策和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为每月140元。发放时间为6-9月。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防暑降温费发放范围

哪些人能领到这笔“补贴”?《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用人单位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早在2015年,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提高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2018年9月,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将该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没有这份“高温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办法》执行。

“上述所提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是指机关中的编外人员,也就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这部分工作人员是有防暑降温补贴的。”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相关人员介绍。

清凉、含盐饮料等不能冲抵防暑降温费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此外,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立即救治;发生重症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在去年7月份,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中也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相关防暑降温措施。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办法》贯彻落实、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要按照《办法》依法严肃查处。

符合条件,单位不发放防暑降温费怎么办?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办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责任编辑:王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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