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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热浪来袭,高温补贴怎么发?你了解吗?这里都有!

2019-07-04 15:48:00 作者:记者 管林忠 通讯员 步兰兰 报道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滨州市新闻传媒中心出品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连日来,华北、黄淮等地遭遇热浪侵袭,众多民众感受到了夏日的炙烤。高温来袭,高温补贴也进入发放期,多个省份提高了标准,保障劳动者权益。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山东省今年仍按2015年制定的标准发放。

据了解,早在今年5月底,按照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就发布了信息,继续执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该标准将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办法》还规定,除高温补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用人单位应当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用品的管理工作。

《办法》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违反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违反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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