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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风作案!邹平1人因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被拘留

2020-01-14 20:52:01 来源:平安邹平 滨州市新闻传媒中心出品

顶风作案,心存侥幸,邹平1人因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被拘留。

谨记一定要守法!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邹平警方抓你没商量!

日前,邹平市公安局好生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案件,经查,李某科自2019年12月份至今,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到济南市一门店内购买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涉案价值数万元。

目前,李某科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警方提醒:必须依法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邹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规定,邹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邹平市建成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之内)除春节(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外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4.公共建筑物和公民集中居住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5.仓库、停车场;

6.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8.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9.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10.公园、绿地、景区、森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对在禁放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带头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餐饮服务单位和小区物业应当告知消费者和业主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做好各自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劝阻工作,经劝阻无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邹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0日

连日来,邹平市公安机关开展烟花爆竹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清查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其中,广泛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责任编辑:杨孟子

滨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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