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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扰乱换届选举!邹平一人被行政拘留!

2021-04-10 18:22:58 来源:邹平在线 滨州市新闻传媒中心出品

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开展以来,邹平市公安局超前谋划、主动靠前,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全力维护良好的换届选举秩序。近日,邹平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破坏村“两委”换届秩序案件。

【案例简介】

4月7日17时许,长山镇前芽村党支部委员与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时,袁某某闯入会场,大吵大闹,并与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冲突,致使正在进行的选民登记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严重扰乱换届选举秩序。邹平警方迅速介入,展开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秩序,邹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袁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对村(社区)“两委”换届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是严肃换届工作纪律、保证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的有力措施,邹平公安将继续加大对扰乱破坏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秩序的打击力度,露头就打、决不姑息,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确保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村(社区)

“两委”换届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广大党员、村民代表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真实表达选举意愿,确保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公开、公平、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破坏选举秩序等违法违纪行为,通告如下:

一、村(社区)“两委”换届期间,竞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通过财物贿赂、暴力威胁或使用其他手段收买、胁迫本村选举人、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企图影响选举人意愿的行为,认定为拉票贿选行为。具体情形如下:

1.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消费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礼品、实物或通过发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进行拉票的;

2.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3.假借慰问、帮扶等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4.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5.通过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6.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或自有资金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7.以提供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名义,诱导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或阻止为他人投票的;

8.以送钱送物、威逼利诱等方式,鼓动其他竞选人退出选举的;

9.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10.以明示、暗示、威胁等手段强制选举人选谁、不选谁或不参加选举的;

11.利用宗族派性矛盾搞小团体、小圈子,以小团体行为诱导、唆使选举人改变选举意志的;

12.通过互联网、发放传单等形式造谣传谣,对其他竞选人进行诋毁,影响选举人正确表达选举意志的;

13.利用其他手段拉票贿选的。

二、村(社区)“两委”换届期间,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扰乱或破坏选举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恐吓、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2.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等手段,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3.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4.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选举秩序的;

5.在选举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6.在选举现场抢夺、损毁票箱或者选票,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7.在选举过程中,以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8.在选举过程中,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9.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

三、村(社区)“两委”换届期间,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

2.在选举过程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3.在选举过程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通过电话、书信、传单、网络、张贴字报等方式进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在选举现场聚众斗殴,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

5.在选举过程中,组织、教唆、煽动、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以及越级走访,或者多人集体走访拒不推选代表,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6.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及采取堵大门、打横幅、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对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将坚持“严格执法、露头就打”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有贿选、受贿或者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共邹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中共邹平市委组织部

中共邹平市委政法委员会

邹平市人民法院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邹平市公安局

邹平市信访局

邹平市民政局

2021年3月

责任编辑:杨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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