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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滨州市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段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 发布时间:2017-09-14 15:34:53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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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 任斐 通讯员 刘倓 李盈宁 报道
  •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滨州日报·滨州网9月14日讯 9月14日,记者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会议上获悉,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发生,我市对烟花爆竹实行了禁放管理,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段内全面禁放。副市长郝吉虎参加会议。

会议讨论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讨论稿)》,对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依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我市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通过实行禁放管理,实现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段内全面禁放。其中在禁放时间上规定,全年除春节(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外全时段禁放;遇重污染天气一律禁放。禁放区域包括滨州市主城区即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县(区)建成区,北海经济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以及其他重点部位。

郝吉虎在会上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市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齐抓共管、严格执法,切实形成推动“禁燃”工作的强大合力。要聚焦重点任务,狠抓宣传教育,加大巡查力度,会后在市城区开展为期两周的集中整治行动,迅速掀起城区“禁燃”工作新高潮。要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检查督办,构建长效机制,确保“禁燃”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严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神要求,现就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全年除春节(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外全时段禁放;遇重污染天气一律禁放。

二、禁放区域

1、滨州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

2、县(区)建成区;

3、北海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

4、下列重点部位: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安全距离范围;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酒店等商业密集场所;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禁放区域如遇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指定燃放点及燃放时段。

三、对在禁放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由城管执法、公安等职能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烟花爆竹燃放,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9600096(市城管执法局)  110(市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滨州市公安局

2017年9月14日

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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