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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滨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7-07-31 10:00:40   46349 作者: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班福忠 来源:滨州日报

一、制定《滨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工作,与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滨州市作为全国卫生城市,一直高度重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深入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水平有了大幅提升,城市容貌显著改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在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管理、噪音扰民、油烟扰民、破坏绿化、井盖设施管理、餐厨废弃物管理、建筑垃圾管理等方面问题日趋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制定《滨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显得十分迫切,十分必要。

二、《滨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2017年地方立法计划的通知》(滨人发﹝2017﹞14号)要求,今年,《滨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列入我市地方立法计划,为确保《条例》起草工作顺利进行,市城管执法局成立了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了精干力量,将立法工作摆上了全局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一是实行目标管理。根据《滨州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任务分解表》,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建立立法工作台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按照立法工作时间节点安排,做好起草、调研及相关材料编制报送工作,确保立法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加快工作进度。5月2日,召开了《条例》起草工作会议,立法工作正式启动,两个多月来,起草小组先后召开9次会议,专题研究立法工作情况,对《条例》的框架结构、章节设置、条文内容等进行专题研究,数易其稿。在起草工作中,多次与市法制办沟通协商,邀请法制办的同志对《条例》初稿进行修改;对于在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先后几次向市人大法工委领导进行汇报,人大法工委领导也给予我们极大的支持和帮助。《条例》初稿形成后,我们又向局属各单位、各县区城管部门征求了意见。三是坚持质量第一。牢牢把握提高立法质量这一核心要求,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对照我市2013年11月实施的《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在学习借鉴外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本《条例》的框架,并结合近几年城市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条例》起草工作。

三、《滨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69条,分别是总则、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条例》根据我市城市化发展水平和市容环境管理要求,结合城乡环卫一体化、公路铁路沿线综合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明确了管理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责任区制度。沿用多年的“门前三包”制度已不能满足今后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建立政府和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区制度,是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必要保障。《条例》中责任区的划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区域、场所、设施的各自特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作了划分和界定,并明确了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三)市容管理。一是明确了市容秩序管理和处罚。主要包括建(构)筑物外立面、临街市貌等方面管理和处罚的内容;细化了临时堆放、临时搭建、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场地举办活动的管理和处罚;规范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禁止性行为和处罚;店外经营和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行为和处罚,流动性商业宣传的管理和处罚等。二是明确了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管理的禁止性行为和处罚。三是明确了城市照明、景观设施的管理和处罚。四是明确了村居绿化、美化、亮化管理标准要求。

(四)环境卫生管理。一是结合滨州实际,将环境卫生管理分为环卫设施建设及管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垃圾管理几个章节,分别确定了管理标准。二是规定了公民在公共环境卫生管理中的禁止性行为和处罚。三是针对垃圾分类收集、餐厨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储运等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管理方与社会公众的义务。四是对村居环卫管理提出了标准要求。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坚持立法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在《条例》起草工作中,做到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在《条例》的体例设置上,按照设区市地方立法补缺原则,不追求“大而全”,而是针对实际需要进行设定,尽量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突出简洁明了,方便群众,更方便今后依法管理。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之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往往是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前期调研,共梳理出需要解决的问题20多条,比如噪音扰民问题,车窗抛物问题,乱贴乱画问题,油烟扰民问题,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等,都对管理和处罚标准进行了设定;对上位法有依据无罚则的管理处罚事项,则结合滨州市实际进行立法补充。

三是坚持科学可行。在《条例》的制定上,既坚持合法性、又兼顾合理性,比如在处罚额度方面,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采取限期改正的方式,同时对每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都结合滨州实际,科学设置了处罚额度,解决一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保证执法行为的严肃性。

四是坚持开门立法。积极畅通市民参与立法渠道,零距离倾听市民诉求;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通过开门立法,发挥公众和社会的智慧,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提高广大市民的认可程度,让《条例》在今后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

五是坚持突出特色。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好上位法,为《条例》起草找到充分依据的同时,结合实际,把解决我市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为出发地和着力点,适当增加了部分条款,如结合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和美丽乡村建设,把村居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等纳入本《条例》,同时还增加了洗车场管理、公共自行车管理部分条款;另外,鉴于《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出台,为避免重复,本《条例》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从而使《条例》带有较为鲜明的滨州特色。


滨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详情点击:滨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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