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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物价局致一般工商业用电非直抄用户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8-11-12 07:46:21   57287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各一般工商业非直抄用户:   

今年对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向全社会做出的重要承诺。今年以来,全省先后四次出台降价措施,为不折不扣将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现将有关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告知如下:

1.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租赁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

2.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计算公式为:

转供电单位向用电户收取电费电价=电费收缴周期内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总额/电费收缴周期内所有用电户(含转供单位)各分表实际抄表用电量之和。各用电户缴纳电费=转供电单位向用电户收取电费电价×电费收缴周期内各用电户实际抄表用电量

3、转供电单位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简称“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1.0014元;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4、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公示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5、转供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6、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电网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如需详细了解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文件请登入《滨州智慧物价》查阅相关文件。

您在电价执行中如果遇到价格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12358”进行咨询投诉,物价部门将竭诚为您服务!

滨州市物价局

备注:

1、“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2、“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责任编辑:杨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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