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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关于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7-01 09:26:07   38373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滨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滨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的规定,现将滨州市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人数为准。

三、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申报缴纳期限

2019年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五、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采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六、减免缓缴政策

(一)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滨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滨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滨州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滨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滨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杨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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