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滨州中小学校长教师将实行交流轮岗制

发布时间:2016-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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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滨州市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已经出台,目的在于建立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校长、教师交流机制,优化校长、教师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师资差距,从而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

据悉,自今年起,各县区将全面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2018年全市实现常态化运行。

符合条件且在职在岗的校长、教师,除特殊情况外全员参与交流轮岗

《方案》中属于交流范围的校长,是指义务教育学校校级管理干部(主要是正副校长);教师为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包括学校中层管理干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原则上在同一县(区)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同一学段内交流。校长、教师确需跨学段交流的,低学段向高学段交流时,必须具备流入学段相应任职资格。根据全市中小学教育事业整体发展需要,部分优秀校长、教师按有关政策可以选调参与全市范围交流任职和轮岗。

校长、教师原则上3年一个聘期,受聘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3年为1个任期。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1个任期,可以申请交流轮岗;满2个任期,应当进行交流轮岗;满3个任期,原则上进行交流轮岗。聘期内一般不交流轮岗。

符合校长、教师任职条件且在职在岗的校长、教师,除特殊情况外全员参与交流轮岗。年满55周岁的男性校长和年满50周岁的女性校长,以及年满55周岁的男性教师和年满50周岁的女性教师,原则上不再安排交流轮岗。因工作需要或本人特殊原因,可暂缓交流轮岗或不参与交流轮岗。

2018年起,全市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进入常态运行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坚持组织选派与个人志愿相结合、竞聘上岗与统筹调配相结合的原则。

符合交流轮岗要求的校长、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或不符合交流轮岗要求但自愿申请参加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交流轮岗。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编制、岗位空缺或工作调整需要等情况,统一组织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校长、教师参加岗位竞聘,择优交流轮岗。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县(区)域教育事业整体发展需要,特别是城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选派部分优秀校长、教师进行交流轮岗。

各县(区)将根据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任期情况摸底调查,建立数据库,制定首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细则;8月份确定首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人选,完成交流轮岗人员和拟到任学校确认工作,完成交流轮岗聘任和调动手续,正式上岗;8月底新到任校长教师完成新学期教育教学工作全部准备工作;9月份顺利展开新学期工作。从2018年起,全市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进入常态运行。

交流轮岗校长、教师可享部分优先评聘,拒不到岗者或被解除聘用合同

《方案》同时制定了激励与问责机制。2016、2017年主动提出申请从城镇学校到农村学校交流轮岗期满、经考核称职(或合格)的校长、教师,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回原学校、留在交流学校或到其他学校任职、任教,在竞岗、竞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之后参与轮岗交流的校长、教师不再享受此条件。

同时,为适当提高乡镇农村中小学校长岗位职级,增加中高级职称岗位,《方案》中规定,将在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教学能手等评选的名额分配中向农村学校倾斜。在农村学校任职1个任期以上(含1个任期)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特级和一级校长、正高级和高级教师职称、一级教师、特级教师、名师、教学能手的优先条件。在农村学校任职满2个任期,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到农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符合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范围的,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方案》规定,校长、教师必须执行交流轮岗制度和履行聘任岗位职责,如果发生拒不到岗、不履行聘任岗位职责等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如果出现违纪违规等行为,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教师法》等法规及组织人事管理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滨州日报记者 葛肇敏 实习生 郭凤仪 通讯员 高海军 魏忠凤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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