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教育行政人员进驻规划委 山东解决入学难放“大招”

发布时间:2018-10-09 18:22:12    作者:孙杰 来源:大众网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注意到,《意见》专门提出,吸收教育行政部门进入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城乡规划委员会领导下,教育、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参与,调整完善2019—2035年的城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确定近期、中期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

《意见》提出,要吸收教育行政部门进入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城乡规划委员会领导下,各市、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教育、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参与,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2019—2035年的城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确定近期、中期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明确每所配套教育设施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

《意见》明确,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符合教育设施配建要求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竣工,同步接受验收。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政府投资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要确保工程施工进度,不得影响居住区业主正常使用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建设项目申报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应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对于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需求,或现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历史欠账问题,《意见》规定,要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参与,补建(改建)配套教育设施。因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拒不履行配建责任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意见》提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未熟化、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规划建设居住区,不予供给建设用地,确保教育设施用地与首期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规划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可挪作他用;确需调整的,应同等面积补偿,位置要符合配套要求,并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已经建成的学校(幼儿园)需要调整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先建后调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现有居住区的扩建规划及新建居住区的规划,须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不能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规划布局要求、无法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入园需求的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规划调整涉及教育设施建设调整的,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要求,建设规划配套教育设施,应符合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其中,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小学和初中不超过36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

此外,《意见》还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

责任编辑: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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