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关于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

发布时间:2016-08-12 00:00:00   

日前,记者在市教育局获悉,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我市出台《关于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体现“多劳多得”“优教优酬”的分配机制为目的,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改革实施范围为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据悉,中小学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为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民办学校任职仍占用事业编制的公办教师)。已经纳入校长职级管理的人员,并执行校长职级薪酬的,不参与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其承担的管理、教学等任务纳入校长职级绩效考核。

《意见》中指出,中小学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是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重新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尊重规律、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绩效工资向一线任课教师倾斜,向质量和效益倾斜;坚持公正公平、均衡发展的原则,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绩效工资实施向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倾斜;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的原则,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人数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批复备案。

考核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提高课时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

《意见》规定了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方法。要求各县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绩效考核文件,制订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各学校要制定具体详细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学校制定的实施细则要广泛征求意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教师绩效考核内容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岗位性质不同研究确定,包括师德表现、工作量、专业水平、业绩贡献、出勤情况等要素,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进一步提高课时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切实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科学制定各评价要素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合理反映各要素在教书育人中的地位和作用,统筹兼顾,全面协调。

《意见》同时要求,要积极探索、创新绩效考核的机制与方法,绩效考核可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的意见,要充分发挥校长、教师和学校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意见》规定,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同时,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职务(职称)晋升、培养培训、评优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用于再分配的绩效工资可分为月度绩效工资和学期(学年)绩效奖励两部分,月度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教职工工作量(岗位绩效)按月发放,要提高课时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切实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学期(学年)绩效奖励由学校根据学期考核结果按学期分两次发放,或按学年考核结果一次发放。

在核定岗位工作量时,非教学岗位总工作量占学校所有岗位总工作量的比例:小学不高于9%,初中不高于12%,高中不高于15%,中等职业学校不高于25%。

(记者 葛肇敏 实习生 郭凤仪 通讯员 高海军 魏忠凤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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