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公布首批6家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发布时间:2020-05-04 09:35:06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5 月3 日,市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关于公布全市首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公布全市首批6家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公布全市首批具备新冠病毒 

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指挥部),市人民医院、滨医附院、市中 心医院: 

为适应我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切实做好新冠 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现将全市首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医 疗卫生机构名单(共 6 家)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快提升县域检测能力。核酸检测是目前诊断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的“金标准”,在疫情防控中意义重大。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实 验室建设,实现县域内医疗机构具备核酸检测能力,是常态化疫情 防控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 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第 412 号)要求,把扩大核酸 检测作为疫情防控常态化的重要抓手,按照重点人群“应检尽检”、 重点行业“适时抽检”、一般人群“愿检尽检”的要求,加快推进辖 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建设。所有县(市、区)级疾控机构、二 级及以上医院要抓紧进行改造,5 月底前每个县(市、区)均要建 成 1 个以上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室,现有实验室要抓紧扩大检测能 力,满足社会核酸检测需要。 

二、依法依规开展核酸检测。新冠病毒检测应当由符合条件的 医疗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和疾控机构开展。医疗 机构开展病原学检测应当具备在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 及以上实验室资质,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 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 号)的要求,具有 PCR 实验室条 件。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符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 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6﹞37 号)要 求。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还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4 号)有关规定,并执行《新型冠状病毒实 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国卫办科教函﹝2020﹞70 号)要求, 切实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做 好样本的使用、保存与销毁等工作。 

三、严格规范核酸检测技术操作。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 实验室人员要通过省临床检验中心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市、县(市、区)疾控中心要按照《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国卫办疾控函﹝2020﹞156 号)要 求,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覆盖所有开展新冠病 毒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提高人员操作的规范性。要确保相关医务 人员熟练掌握鼻咽拭子、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血液或血清标本、 便标本的规范采集方法,实验室检测人员熟练掌握标本处理、相关 试剂使用和检测方法,减少技术操作问题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可靠 性的影响。实验室检测人员要经过严格的规范化培训,开展检测时 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应当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的检测试剂和 采样拭子,并加强实验室室内质控,常态化接受国家和省临床检验 中心的质量控制。开展核酸检测的机构必须参加省临床检验中心组 织的室间质评并合格,室间质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允许开展新冠病 毒检测。相关医疗机构要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印发的 《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室间质量评价结果报告》,切实加强 质量控制,持续做好质量改进工作。 

四、有序做好检测工作。面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服务的检测机构 要通过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和预约平台等,主动公开检测预约咨 询电话、检测流程和检测报告领取方式。医疗机构要为自愿自费检 测的人员专门设立独立区域,合理安排人员和流程,减少停留等候 时间,有序推进检测工作,切实满足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 

附件:滨州市首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 名单(6 家) 

市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3 日

网友评论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