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5 11:30:10

根据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经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将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现公告如下:

一、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凡在集中缴费期内参加我市2023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缴费渠道

可通过“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缴费”等渠道线上缴费。

三、注意事项

首次在我市参加居民医保或中断后未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人员,应先通过“滨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或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乡镇(街道)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已在其他地市参加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在我市重复参保缴费。

特此公告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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