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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伟:“以案促改”执法办案新模式的探索与尝试

发布时间:2017-06-23 08:46:58   25140 作者: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姜 伟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以法治方式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扩大案件查处的辐射效应,达到整改规范的最终目的,山东省邹平县食药监局尝试探索“以案促改”执法办案新模式,并取得初步效果。

据统计,自实施“以案促改”执法办案以来,仅5个月的时间,就立案查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26起,移交公安机关9起,查办案件数同期增长6倍,有力震慑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分子。“以案促改”在大幅度提升查办案件的同时,将执法办案工作重点落脚在经营主体的改进规范上来,促进了经营主体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规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当前,食品案件查处存在主要困境和问题

(一)最严处罚遭遇执法困境。自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基层执法部门普遍遭遇“最严处罚”落地难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不少违法主体生产经营规模小、获利薄,作出处罚决定,也履行难、执行难,确有“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之嫌,执法人员进退两难。

(二)食品监管“终身禁入制度”难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门槛低,在目前政府正在大力推进减少事前审批的背景下,即使有因食品安全犯罪服刑纪录的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及监管部门也很难监管到。

(三)监管人员履职风险增加。“最严肃的问责”,让基层监管人员面临空前的压力。目前基层的监管实际情况是人员少,任务杂,食品安全违法处罚执行难,操作性差等问题,给监管人员留下了巨大的履职风险。因此,要把问责这一把剑用准、用好,任重而道远。

二、“以案促改”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一)是当前食品执法办案的有益探索。“以案促改”就是在查办食品违法行为过程中,以问题为导向,提出整改事项,依照验收意见书,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既惩处食品违法行为,又防止失职渎职,更要保障基层群众的生活权利和基本利益。

(二)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手段。处罚只是手段,规范才是目的,着眼案件查处志在长效规范,用规范高效的依法行政,对监管对象依法进行正确指导并构建稳定、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是推行以案促改的初衷,也是推行以案促改的最终目的。

(三)是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有效补充。以案促改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思考问题,推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是切实提高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更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增强食品安全监管法治建设的有效补充。

三、“以案促改”的分类及实施途径 

(一)因果促改,以因定果。根据违法性行为发生的原因,案件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强制相对人在接受处罚的同时,改正违法行为,通过查找造成问题的原因,知道“为什么”,应该“怎么做”,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目的。此事项重点针对类似菌落超标等与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有密切关系的产品,只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这些问题完全可以解决。

(二)同类促改,举一反三。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针对某种业态高风险的普遍问题、共性问题,办案机构在督促案发单位进行整改落实的同时,通报全系统或相关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纵向延伸,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同行业高度重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防止群体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此事项重点针对学校食堂、农村聚餐等容易引发群体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场所区域,在立即责令整改的同时,迅速将信息通报镇街、教育等主管部门,引起关注,防止事态扩散、事故发生。

(三)追溯促改,寻根问源。在涉及问题产品和问题原料的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时,办案机构在处罚和责令整改的同时,追溯问题产品和问题原料的来源及源头。属于本辖区内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另案查处。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做好移送和通报工作。此事项重点针对流通环节、餐饮环节的食品违法问题,通过查验进货台账、索证索票,追查问题食品根源,达到治标治本的目的。

(四)综合促改,以点带面。在下达责令整改项目的同时,以点带面深挖根源,检查管理体制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案发单位建章立制,达到综合整改全面提升的目的。此事项重点针对未发现不等于不存在的侥幸行政当事人,通过验收整改事项,进一步对其全面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促使其全面整改全面提升。

(五)释法促改,惩防并举。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向监管对象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此事项重点针对地处偏远、文化知识层次低、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知道“该怎么做”的业户或单位,通过整改过程中,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帮扶其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经营。

四、“以案促改”的依据及成效

(一)明确整改项目,为“以案促改”提供依据。在案件调查时应当对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注明整改项目,必要时可建议相关整改措施,为整改验收提供了依据。

(二)严审验收意见书,为“以案促改”提供标准。根据整改事项上门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并客观准确的写入验收报告,形成整改验收意见书,经过合议,作为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从轻或减轻、从重自由载量权的证据及标准。同时,有效规避了“不作为”、“不依法行政”、“不依程序执法”等给执法人员带来的执法风险。

(三)“情”“法”最佳结合,“以案促改”初见成效。一方面遵循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一方面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现状,做到“合情”,达到了“情”与“法”的最佳结合及整改规范的最终目的,在实际工作中初显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今年4月份的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县中期评估验收中,此做法得到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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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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