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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一男子冒用前妻身份证贷款逾期未还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7-09-20 21:04:42   17604 来源:平安博兴

  【导读】:

  近日,博兴一男子冒用前妻身份证贷款,且逾期未还,前妻无奈报警。

  【事情原委】:

  2017年1月份,群众刘某某(女,28岁)报警称,其前夫王某某(男,29岁,博兴县湖滨镇)利用支付宝“招联金融好期贷”的贷款APP中,用刘某某手机号注册支付宝并绑定其身份证号码及姓名贷款2000元,至今逾期212天未还。

  王某某的行为造成其前妻刘某某有银行不良信誉记录,无法通过银行正常贷款。

  9月19日, 博兴县公安局博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核心提示】:

  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它是作为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如何处罚?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速递】: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

  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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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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