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社出品
党媒平台

专题

更多

@滨州人  全民国防教育知识竞赛初赛时间延长至10月14日,邀您继续答题闯关

@滨州人 全民国防教育知识竞赛初赛时间延长至10月14日,邀您继续答题闯关

滨州一男子聚会饮酒过量死亡 同桌5人赔偿28万

发布时间:2018-02-27 15:05:57   1911806 来源:惠民县司法局

农历正月初六晚,惠民县魏集镇曹某应约参加聚会,席间六人共同饮酒。晚上九点多,曹某身体不适,留宿朋友酒店。22日凌晨四点朋友发现曹某不省人事,急送滨州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曹某去世给其亲人和朋友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兵圣律师事务所杨卫华主任受委托代理此案。为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杨律师在当地派出所和镇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下,结合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法,分别对死者家属和同桌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两天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共同参与饮酒的同桌五人一次性赔付给死者家属28万元人民币,赔偿款于调解当天全部支付完毕。

提醒:

近年,共同饮酒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饮酒人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因为酒量和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但如果有以下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下4种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①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

②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亦只是相应的。

③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④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分享到:
责任编辑:宋静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