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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家庭必知】滨州市多部门联合发布文明养犬通告

发布时间:2018-06-29 15:28:14   43535 作者:记者 罗军 通讯员 张锦程 耿婷婷 报道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此前,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文明养犬通告,通告中说,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依据《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只。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发现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公安机关会先期警告,由饲养人在规定时限内对烈性犬处理。如果限期内不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措施。

这位负责人也表示,市民发现居民生活区内饲养烈性犬的,可以拨打110进行报警。

通告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型犬、烈性犬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品种

关于文明养犬,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两米的牵引带牵领,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对于如何认定烈性犬、大型犬,2017年9月30日,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局曾联合发布烈性犬、大型犬体型及种类认定标准。

依据该标准,大型犬体型参考标准是,犬体高(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

烈性犬主要品种包括,藏獒、纽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马士提夫犬、拳狮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比利时猎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加纳利犬、马犬、巴西非勒犬、中亚犬、大丹犬、阿拉斯加犬、雪达犬、蒙古细犬、法国狼犬、大白熊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及上述血统的杂交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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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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