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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铁锨木棍水果刀在居民小区斗殴,滨州这23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11-05 15:37:48   29065 来源:惠民县人民法院

近日,一场涉及23名被告人的聚众斗殴案件在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刘某生等2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本案被告人多达23人,聚众斗殴双方被告人持铁锨、木棍等械具在人员相对较为集中的居民小区殴斗,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院高度重视,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2017年7月7日下午,张某宝在惠民县姜楼镇华某来快餐店门前玩耍时,被田某昊(另案处理)无故殴打、威胁后,遂告知被告人刘某生、魏某涛。

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生、魏某涛得知田某昊、被告人李某在华某来快餐店附近时,驾车赶至该处,并与被告人李某、刘某鑫进行打斗。后被告人刘某鑫通过电话将被打的事情告诉被告人姜某龙、刘某等人,并谎称自己的手被刘某生打骨折,让姜某龙找刘某生为自己讨说法。被告人姜某龙、李某、刘某鑫在明知公安机关已受理的情况下,组织被告人刘某、牛某、任某贵、王某勇、邵某良等人到姜楼镇某家苑小区门口与刘某生进行约架,并准备好木棍等工具。被告人刘某生得知被告人姜某龙等人要去找自己后,遂告知被告人刘某全,伙同被告人魏某涛、刘某全纠集被告人魏某波、魏某、刘某国、肖某强、赵某、张某波等人在该家苑小区等待,并准备好木棍、钢叉等工具。

当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姜某龙与刘某生在惠民县姜楼镇姜楼街该家苑小区门口相互谩骂、挑衅后,被告人姜某龙、刘某鑫与任某贵、王某勇、牛某等人手持水果刀、木棍冲进小区,被早在小区等候的被告人魏某涛、魏某波、魏某、刘某国等人赶出小区,将被告人姜某龙追至姜楼镇姜楼街姜某经营的五金店内。后被告人刘某生等人返回该家苑小区,被告人姜某龙、刘某鑫、李某等人聚集到姜楼镇开发区人工湖处。为泄私愤,被告人姜某龙、刘某鑫等人纠集被告人李某峰、崔某明、王某彬、崔某峰、姜某枫、李某梁等人,被告人姜某龙、崔某明分别准备铁锨、木棍与手套。同时,被告人刘某生、刘某全继续组织肖某强等人做好斗殴准备。

当日19时05分许,在被告人姜某龙带领下,被告人李某、刘某鑫、刘某、牛某、任某贵、王某勇、邵某良、李某峰、崔某明、王某彬、崔某峰、姜某枫、李某梁等20余人持铁锨、木棍等械具冲进该家苑小区,与被告人刘某生、魏某涛、刘某全、魏某、魏某波、刘某国、赵某、张某波、肖某强等人发生械斗。械斗中,肖某强朝姜某龙等人点燃礼花弹。姜某龙等人跑至小区大门外后,向小区内投掷砖块,致使刘某全受伤。被告人刘某生等人再次朝姜某龙等人点燃礼花弹。致使姜某龙、崔某明等人被烧伤。后被告人姜某龙等人被迫离开现场。

当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龙、刘某鑫等人以崔某明被烧伤等为由,再次持木棍前往小区,欲与刘某生等人进行械斗。后被人劝离。

该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龙、刘某生、刘某鑫、刘某全、李某、魏某涛、邵某良、李某峰、崔某峰、任某贵、王某彬、牛某、崔某明、李某梁、魏某、魏某波、姜某枫、赵某、刘某国、张某波、刘某、王某勇、肖某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关于被告人刘某全、李某、魏某涛、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全、李某、魏某涛、赵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全、李某、魏某涛、赵某均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姜某龙、刘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生、刘某全、魏某涛、崔某峰、崔某明、魏某波、姜某枫、刘某国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取得对方谅解,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鑫、李某、李某峰、王某彬、李某梁、魏某、赵某、张某波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贵、牛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勇、肖某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其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应减轻处罚。

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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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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