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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事拉理话信访|依法有序反映诉求 越级上访行不通

发布时间:2018-12-06 09:59:31   179153

开栏的话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落地落实,认真践行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投诉请求和《山东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报即日起开设《说事拉理话信访》栏目,通过漫画与案例相结合的形式,深入宣传信访法律法规,希望广大信访群众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鉴,用好信访权利,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为加快推进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小康滨州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信访法规:

信访人的权利

(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二)委托代理人;

(三)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对与本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五)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

(六)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

(七)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信访人的义务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四)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典型案例1:

张某,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滦县某村人。张某曾以土地纠纷未解决为由,频频上访施压。2012年2月,通过县、镇、村大量工作,张某反映的土地纠纷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其本人也写出了保证书,从此息诉罢访。但不久之后,张某以在纠纷中被打为由再次上访,虽经有关部门调查其反映问题并不属实,但张某并未就此息访,多次进京非正常无理上访,甚至以访牟利。张某在上访期间,向地方政府多次索要高额赔偿,在要求未达到的情况下频繁进京“非访”,甚至用喝药、撒传单等极端方式以访施压,借以制造声势,达到获取钱财的真实目的,在“非访”路上执迷不悟,越走越远。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张某多次到中南海、天安门等地“非访”,其缠访闹访行为,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滦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典型案例2:

徐某以儿子因交通事故被判刑不公为由先后多次进京赴省到市上访。2015年1月至3月期间,又先后3次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天安门等地,采取拉横幅、喊口号、贴大字报等方式非法上访,吸引群众围观,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徐某先后被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被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未执行),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5日被批捕。

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信访事项被依法终结,经多次训诫后,仍多次到北京市重点地区公共场所多次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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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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