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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王江然等涉黑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8-12-29 15:21:22   160347 作者:记者 罗军 康曌 通讯员 程纪寒 刘敏 李贵青 报道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在经历了2个半月的审理后,2018年12月29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市首个涉黑案件在滨城区法院一审宣判,王江然等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及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江然先后成立多个公司,吸收被告人王南京、王庆涛、王大涛、朐卫等人参与公司经营或入职,通过入股分红、借款不还等方式实现对上述人员的控制。2009年,被告人王江然被任命为博兴县城东街道相公堂村党支部书记,2011年实现书记主任一身兼,并在相公堂村两委逐步形成“一言堂”。为笼络人心,组织王胜三、王登训、刘子明、王大涛等人强揽途经相公堂村的水利、管道铺设等工程牟取非法利益。又通过发包集体耕地、帮忙揽工程等方式将被告人王全然拉拢至身边听其指挥、为其效力。被告人王江然通过将相公堂村拆迁后的平地、修路等工程发包给被告人王淄博,继而控制王淄博及其手下小弟被告人高鹏、刘志强、牛云南、许海雷、贾祯琦、棣晓飞等人,随时听其调遣,为其摆平事端,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江然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淄博、王胜三、王南京、王大涛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登训、王全然、刘子明、刘子祥、王宝卿、王军然、王庆涛、朐卫、高鹏、刘志强、牛云南、许海雷、贾祯琦、棣晓飞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通过笼络组织成员、加害触犯其权益之人、指使他人作伪证包庇同伙、陷害无辜等手段,树立非法权威,以此在相公堂村及周边区域确立了霸权地位。

为攫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有组织地采用堵门、堵路、阻挠施工、言语恐吓、殴打等方式,强行承揽途经相公堂村的工程,非法获利后由王江然分配给部分组织成员32.5万元。被告人王江然指使组织成员王南京带人争夺吊装工程,排挤竞争对手,代表公司出面处理纠纷,由相关公司支付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活动的赔偿费用52.84万元、支付人工费2850元、相公堂村支付律师费4.5万元。

法院认为,该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王某谊、王某玉、指使他人作伪证、包庇犯罪;敲诈勒索顾某端、朱某峰;无故滋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采用摆棺材、摆花圈、砸玻璃、泼油漆等方式恐吓、侮辱村民;采用断水、断电、砸门、挖沟阻路、半夜放炮仗等手段强拆逼迁,殴打未拆迁村民;非法拘禁王某、李某仁;采用殴打工人、打砸施工车辆、恐吓、威胁等手段抢夺工程,该组织实施的上述犯罪活动22起、违法活动8起,严重干扰破坏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对博兴县境内吊装工程和相公堂村周边工程形成重大影响,并利用保护伞的庇护,使群众信访举报得不到有效查处、朱立峰等多名被害人不敢报警、被告人王江然、张美辉、王润、王淄博、王军然、刘子祥等多人实施犯罪行为却得以不受法律追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经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触犯了故意伤害、妨害作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包庇和强迫交易等多项罪名,被告人王江然、王淄博等人还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骗取贷款、诬告陷害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外的多项犯罪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江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作证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王淄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

2018年1月份,我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成功打掉以博兴县城东办事处王江然为首的涉黑组织,抓获组织成员20多人。2018年8月24日,滨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8月27日,滨城区人民法院于对该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5日召开庭审会议。10月15日至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目前尚处于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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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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