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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事拉理话信访|对答复意见不服 请及时申请复查复核

发布时间:2019-01-02 10:14:24   297366 作者:记者 隆卫 通讯员 李延伟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山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第四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典型案例1:

田某,女,53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人。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犯罪嫌疑人田某以要求划分宅基地、分配安置房等问题为由多次进京上访,本地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后多次给予答复,但因未能满足其过分要求,田某对答复不满,后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地非正常上访,滋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日照市公安机关多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改过,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2015年7月2日,田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港公安分局依法刑拘,同年7月29日,经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对田某执行逮捕。

东港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认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案例2:

沈某、郭某系姚安县栋川镇某村委会村民,2011年5月23日,其子王某在云南省易门县购买生猪时,被曲靖市富源县的敖某、丁某等四人抢劫杀害。2012年5月12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分别对敖某、丁某等四人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无期徒刑的刑罚,并判处敖某等四人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38465元,宣判后双方不服判决,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8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二审期间及二审终结后,被告人沈某、郭某采取拉横幅、挂标语、穿状衣,手捧其儿子的遗像、随意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长期滞留国家机关办公室等方式多次,到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缠访、闹访,要求对敖某等四人执行死刑和执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338465元。该案经过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2013年4月24日,沈某、郭某领到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30000元。后在多个部门协调下,2013年8月6日,沈某、郭某领到了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垫付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308465元,并写下了息诉罢访保证书。但沈某二人领到执行款后仍不罢休,为达到多赔偿的目的,又以要求判处四名罪犯死刑立即执行等不正当理由,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场所非法上访、缠访、闹访及到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沈某二人在京缠访、闹访期间,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到北京进行劝返,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支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郭某在有关信访诉求得到妥善解决后,为达到多赔偿等不合理诉求目的,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及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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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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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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