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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被告无偿还能力怎么办?惠民法援律师找出新证据推动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9-03-11 11:55:07   35957 作者:记者 康曌 通讯员 韩英选 宋晓博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30日19时,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刘某勇驾驶的拖拉机及挂车在阳信县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李某因伤先后在阳信县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治疗18日,支出医疗费54623.82元。

2016年6月,李某向阳信县法院起诉,以刘某勇为肇事司机、以刘某勇父亲为登记车主,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李某经济损失暂定20000元。同年9月14日,博兴县中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表明被鉴定人李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做出后,李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55314.32元。

因李某不能证明登记车主为刘某勇的父亲,阳信县法院判决刘某勇一人赔偿李某经济损失97329.41元,并承担诉讼费。

【援助过程】

因刘某勇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迟迟得不到执行。李某多次到滨州市中级法院、滨州市检察院、山东省高级法院等部门上访,但赔偿纠纷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2017年10月,李某到惠民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解决问题。在了解到其上有年迈体弱的老人,下有残疾的孩子,此次车祸又支出大额医疗费用,家庭经济极为困难的情况后,中心立即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李某所在村的法律顾问张文贞具体承办。

援助律师先到阳信县法院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在阅卷时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勇的询问笔录中记载刘某勇发生交通事故,是在给其父亲开办的预制厂送货返回途中,而其父亲有自己经营的预制厂。援助律师分析,刘某勇父亲应当有赔偿能力,如果原判决刘某勇父亲承担赔偿负责,刘某勇负赔偿连带责任,那么李某赔偿诉求就能得以实现。在查清事实后,援助律师认为该案件属于有新的证据提供,是可以进行再审的情形。经过长达六个多月的不懈努力,2018年4月16日,阳信县法院受理了再审申请,2018年5月24日,阳信县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经法院再审,决定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刘某勇的父亲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某97329.41元,由刘某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表示不再上访。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再审案件。在再审之前,虽然李某付出了近一年的上访努力,但赔偿款案件的处理一直没有进展。法律援助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经过调查取证,理清办案思路,据理力争,成功化解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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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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