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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解读10月1日起实施的《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07 08:58:33   56805 作者:记者 康曌 通讯员 宋菲 报道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近日,市人大法工委通过多平台发布《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该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次颁发的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为加快我市住宅物业管理法制化进程,通过地方性法规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参与主体行为,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经过立法调研、条例起草、意见征求、多轮座谈、专家论证、反复修改等一系列程序,该条例于2019年6月27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7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条例》共九章五十九条,不仅延续了《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部分好做法,同时增加并完善了部分内容。

业委会成立难、管理难是各小区的通病。为了解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问题,《条例》第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物业纠纷。

针对不少小区居民关心的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等专业设施维护问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及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饱受供水、供电、供热设置老化问题干扰的小区业主,找不到管家又难以维修的问题。

同时,对于老旧住宅区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整治改造,《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制定《条例》实施前的旧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移交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落实改造资金分担统筹责任,并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改造协议,改造完成后进行产权移交。

《条例》适应现代科技发展趋势,增设业主大会会议征求意见形式,增加了通过电子信息技术进行表决方式。

此外,《条例》还完善了物业管理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活动,完善了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等,做到立法条款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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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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