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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警方依法拘留两名非法上访人员

发布时间:2019-09-09 21:53:09   45511 来源:大众网滨州、平安邹平、滨州高新发布

01

2019年9月4日,郝某亮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4日,郝某亮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郝某亮与他人因合伙承包建筑工程发生民事纠纷。在邹平市人民法院对其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并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生效之后,郝某亮认为判决不公,多次到京越级走访、非访,并以此向党委政府施压,以求达到让法院更改判决结果的目的。

目前,郝某亮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2

2019年9月6日,王某兴因越级上访被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什么是“越级上访”:

上访人没有到信访事项的主管机关办理上访,而直接到信访事项主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更高级机关上访的行为。越级上访人没有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信访,越级上访行为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

《信访条例》关于三级程序的定义:

办理程序:《信访条例》第33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规定表明,信访事项的一般办结期限是60日,最长期限是9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复查程序:《信访条例》第34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上述规定表明,如果上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法定期限为30日。

复核程序:《信访条例》第35条第1款:“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上述规定表明,如果上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请求,复核法定期限为30日。

《信访条例》第35条第3款:“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上述规定表明,信访事项经过复核程序,即终结。

以上就是信访实务中通常所称的“三级终结”,即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

郑重提醒

坚决打击非法上访!依法信访是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公民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在信访活动中若不遵守法律法规,突破法律底线,采取极端方式上访、缠访、闹访和参与非法群体性聚集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群众信访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非正常信访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

(1)越级走访;

(2)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

(3)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北京或者省会城市及其他重要地点的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或者以此为要挟,向有关政府部门施加压力;

(4)政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者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以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者社会秩序,威胁、侵犯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非法手段,给相关政法机关施加压力;

(5)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6)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7)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者煽动组织规模性集群体访;

(8)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之外的场所信访;

(9)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10)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

(11)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1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

(13)信访过程中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14)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15)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16)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信访代表;

(17)在信访过程中或者借信访名义实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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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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