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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指引(一)劳动关系处理篇

发布时间:2020-02-25 16:48:20   549535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2019年年底,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就疫情防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滨州市也出台了部分防疫文件,对滨州市防治疫情起到了保障和指导作用。因疫情无法在短期内被控制,中小企业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正常开工,除了面临没有营业收入、资金断流,还要面临房租、贷款和用工成本等各项压力,很多中小微企业将面临生死存亡问题,这是疫情重压下一些中小企业的生存现状。作为抗疫特殊时期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处理法律服务团队,我们在参考其它律师同行对防疫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撰,作如下法律指引,供滨州中小企业使用,不足之处,敬请理解。

第一部分 劳动关系处理指引

一、企业复工时应注意什么?

各单位复工时要对所有在职在岗人员实施严格的健康管理措施,返岗人员一律建立“花名册”,外省来鲁返鲁人员上岗前一律实施居家隔离观察,观察期限为自抵鲁之日起至少14天;实行体温晨午检制度,发现异常立即安排就医;上班职工和从业人员一律佩戴口罩上岗;暂停或减少例会等内部人群聚集活动。

二、2020年长假是怎么规定的?

2020年的春节长假组成较为复杂,分为3个时间段,1 是1月24日至30日,这是正常的长假期间;2是1月31日-2月2日是延长春节假期; 3是2月3日至2月9日及以后响应防疫要求企业停产停工的时间。

三、2020年2月份工资应如何发放?

对于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不能休假的员工,可优先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按照200%标准支付工资。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按照特殊工时的规定执行。    

对于2月9日之后未能复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停产停工期在一个支付周期内的,应当全额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四、企业复工后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对于企业复工后员工工资的支付,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对待:

1、对于在疫情期间坚持工作的人员的工资计算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2、对于按照规定进行休假,未工作的人员的工资计算

休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3、关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的期间的待遇。

对于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期间,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五、推迟复工期间因防控疫情需要正常时间上下班的,是否可以主张加班工资?

推迟复工,是为了防控疫情,并非是法定节假日,也并非是休息日。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不可因此主张加班工资。但在正常上班时间外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六、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如何处理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建议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结合行业属性,工作性质等因素,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弹性工作方式,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建议积极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

七、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冠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八、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赔偿金,用以惩罚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如果确因疫情防控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协商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没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不符合承担赔偿金的条件。

九、对于复工企业,能否采取灵活的工作方式及工作时间?

复工企业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可以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十、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职工不愿返岗如何处理?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对于通过采取必要的防护条件劳动保护符合返工条件,但劳动者不愿复工的,建议企业及时告知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十一、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企业能否裁减人员或调整工人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裁减人员或适当降低工资标准,但应履行法定程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时,可以采取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如果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协商延期支付,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同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多种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十二、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十三、在抗疫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四、非医护防疫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的人员能不能认定工伤呢?

此次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常强,又有7至14天的潜伏期,由于难以证明工作与染病的因果关系,且染病也不属于事故伤害也非职业病,所以目前非医护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十五、医护及相关人员抗疫中殉职能认定为烈士吗?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

十六、疫情防控期间,滨州有哪些的稳岗政策?

用好中央稳定就业资金,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化解资金压力。对符合条件的2500余家企业及时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帮助企业稳岗位保用工。

十七、在疫情期间还有什么优惠措施吗?

降低社保费缴费费率,在2020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8%降到16%,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降至0.7%,工伤保险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十八、防疫期间劳动仲裁时效受影响吗?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第二部分 防疫期间主要的劳动处理法律、法规、文件

1、《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3、《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5、《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4号)

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7、山东省工资支付办法

8、滨州市《关于共同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二条政策的公告》

供稿:滨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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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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