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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指引(三)合同履行及诉讼篇

发布时间:2020-02-25 17:13:25   1926622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前言

为防范和化解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合同履行及诉讼法律服务团队针对较为普遍性的合同履行、诉讼程序等法律问题开展研究,整理编写了抗击疫情企业合同履行及诉讼法律问题指引。本指引涉及合同履行、诉讼程序方面,旨在通过问答的形式,为企业提供便捷、实用的操作指引。

目录

一、合同履行相关法律问题及建议

(一)、普通合同问题

(二)、建设工程合同问题

二、民事诉讼诉讼、仲裁相关法律问题及建议

一、合同履行相关法律问题及建议

(一)、普通合同问题

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20年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种新发现的新型病毒,目前,医学界正在努力研究阻止该病毒传播的方法。因此,我们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性,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2.在疫情发生前订立合同,发生疫情后,能否以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

答:是否解除合同,不仅以是否发生疫情为条件,要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决定,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我们认为分以下情况:

(1)疫情期间如果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2)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如果通过变更、延期可以履行的合同,也不能主张解除合同,提倡通过变更合同内容、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继续履行合同,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

3.因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能否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答: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既影响了合同履行,也改变了合同继续履行的客观环境。有些合同,虽然没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但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实现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在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权利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我们认为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可抗力主张,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5.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是否免除全部责任?

答: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的责任。因受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后,人民法院一般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损失承担比例。

6.合同解除权应该如何行使?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请求解除合同一方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

(1)通知义务:如双方合同有约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形式,及时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如无约定,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并保留通知内容、已发出通知的证据、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法定和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2)证明义务: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除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还应积极采取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和防止损失发生。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证明,通常需要提供一下证明材料:

①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验机构、相应的国家职能部门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关事件的新闻报道、图片资料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合同双方当事人、供货商在发生事件后的往来函电、信件等证明文件;

②证明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的证明材料。

7.合同解除后,如果存在损失,如何处理?

答:如因疫情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定解除事由。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此,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但我们认为:如果双方对合同解除都没有过错,如果一方损失过大,根据公平原则,另一方应适当承担部分损失。

8.疫情发生后,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发货时间已经届至,出卖人发现买受人因疫情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出卖人应如何应对该风险?

答: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互负债务,合同如明确约定了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但是如果负有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买受人,在疫情发生后经营状况急剧恶化,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支付货款的能力的情形。此时如出卖人履约期限届至,且有确切证据证明该情形的,出卖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中止履行;如出卖人无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我们认为:应谨慎使用不安履行抗辩权,如无确切、充分证据,先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很可能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最好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互谅互让,共渡难关。

9.受疫情影响,购买的二手房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能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答:疫情只是导致迟延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的情形,但并不能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故不能作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

10.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能否解除合同?

答:开发商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约定的时间在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期间,经营场所无法营业,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应延期签约。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均不能以疫情为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疫情只是导致延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但并不能导致履行不能,故不能作为解除认购合同的理由。

11.因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逾期交付房屋是否构成违约?

答:如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及防控措施之前,迟延履行交房不能免责;如约定的交房时间在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期间,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主张将交房日期顺延至疫情解除之后的合理时间,并可免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解除之后,但确因受到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交房,则可根据工程复工等情况变更房屋交付日期,在正常复工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重新合理确定房屋交付时间,并以合理的送达方式告知购房人。

为潜在诉讼或仲裁做准备,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及时收集及保存如下延期交房证据。①应收集当地政府为避免疫情扩散要求停工的政府文件及承包人的职工有无疫情、需要采购的材料是否在疫区生产、交通有无管制等证据。②应收集能够证明免责期限的相应证据,如政府发布的疫情解除能够复工等通知并做好复工记录。③要注意保存在合法合理期限内告知购房人的证据。

12.对于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生产经营,因政府为防控疫情采取行政措施导致无法生产经营的,承租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租金?

答:因疫情管控,政府采取行政措施(如限令租赁房屋停止经营)导致无法生产经营,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构成“不可抗力”情形,承租人可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减免租金,但具体减免金额须与出租人协商。应留存国家及当地政府出台的有关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文件、通知及公告文件等,保存疫情期间的经营数据、经营损失等证据。

13.对于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生产经营,政府未限令停止经营,但受疫情影响收益明显减少甚至亏损,承租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租金?

答:建议承租人及时通知出租人,与出租人沟通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承租人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提出诉求。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基于公平原则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最终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14.对于租赁合同属于住宅性质,能否以疫情发生要求减免租金?

答:因租赁合同属于住宅性质,一般不会发生政府管控导致不能居住情形,因此,我们认为不能以此主张减免租金。

15.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不具备免责的情形:

(1)合同成立于疫情前,对方迟延履行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

(2)以居所为办公地点从事相关工作的;

(3)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

16.如何准备不可抗力证明?

答:证明内容一般应包括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上述通知和提供证明的过程和内容均应注意留存证据,尽量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

(二)建设工程合同问题

17.疫情导致停工期间的人员工资应由谁承担?

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3.2条第4款,“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如双方使用该示范文本签订了合同,且专用条款未对此通用条款进行修改,对于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18.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疫情能否构成施工企业工期延误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为防止疫情蔓延,各地政府部门要求工地延迟复工、限制人员流动或工人被隔离等原因均可能造成工期延误;各地采取的交通管制等措施,导致工程所需的设备或材料无法按期抵达工地,同样会间接影响到工程的复工或开工以及工程的实际建设进度,进而影响到工程的按期交付。因此,我们认为:如因疫情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时竣工,该工期延误依法不应归责于承包人,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可向建设单位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19.受疫情的影响,企业是否能够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答:不可抗力系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之一,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如双方使用GF-2017-0201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且专用条款未对此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4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20.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对措施有哪些?

答:(1)通知义务。新冠肺炎疫情对工程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为下一步的工期等索赔做好基础工作。

(2)减损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当事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承包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降低疫情及防控措施带来的影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举证责任。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诉讼或仲裁做好证据准备。一方面,要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施工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证据。另一方面,要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同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对于承包人而言,对于疫情造成工期延误的天数,承包人应收集政府要求延期开工和准许复工的各项文件和命令;对于疫情增加的工程费用,承包人应收集工期延误导致各项设备、材料上涨前和上涨后的具体数值的证据材料等。

二、民事诉讼诉讼、仲裁相关法律问题及建议

21.疫情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答:本次疫情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若将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使诉讼时效中止,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因疫情的影响,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2)发生时点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本次疫情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主要有以下情形:①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封路”,当事人无法外出或无法到达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②因当事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法行使诉讼权利;③因当事人属于疑似新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列为被隔离对象,无法行使诉讼权利;④因疫情导致的其他事由,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诉讼权利。因现在很多法院已经网上立案,如“封路”原因不是造成当事人无法主张权利的理由。因此,我们认为:发生疫情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22.案件诉讼时效马上到了,该怎么办?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立案?

答:根据法律规定,大多数案件的诉讼时效都是3年,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可以通过发函的方式主张权利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如果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话,建议通过EMS邮寄方式进行立案,保留盖章的回单。目前因疫情影响导致法院无法接受立案的情况基本已消失,即使一些法院不办理现场立案,但开通了网上立案等途径。应注意查阅各地法院有关开展审判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时行使诉权,避免失权。

23.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开庭?

答:春节以后,多数法院下发延期开庭通知,也有法官通过线上开庭的方式组织开庭,比如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经对部分案件安排网上开庭。

24.如果合同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疫情防空期间该如何进行仲裁?

答:仲裁委和法院工作方式稍有差别,各仲裁委之间相互独立,没有建立统一的系统。具体要联系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针对疫情,很多仲裁机构都采取了延期开庭和邮寄立案的工作方式。

25.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是否中止?

答:按有利于保护诉讼权利为原则处理。大部分法院的开庭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暂行推迟,具体时间视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冠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受疫情防控影响交通出行的,也可主动申请延期审理。其他各级法院也有类似规定。

26.案件急需委托律师办理,但又不能至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该怎么办?

答: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已采取线上办公的工作方式,可以通过微信、邮件发送委托文件,用快递邮寄签章的委托手续。证据材料也可网上进行传递,建议发送原件扫描件,以利于律师更好的判断证据。

27.因受疫情影响,诸如上诉期、再审申请期间等诉讼期间超期怎么办?

答:诉讼期间是指为审判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而规定的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法定期间主要包括:上诉期间、再审申请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指定期间主要包括:举证期间等。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的影响,诉讼期间可能会存在超期的情况,由于诉讼期间种类的不同,法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在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期间超期的情况下,只发生期间的顺延,不发生重新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法院决定是否准许。法定期间的顺延期限的长短以实际耽误的期限为准,指定期间的顺延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8日发)的内容,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前,当事人可以先尝试通过12368司法热线、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电话、短信等方式向法院提出顺延请求,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

28.因为疫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无法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该如何应对?

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各地法院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的通知中,也均提到了如何办理延期申请。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可提前电话联系主审法官、书记员或者仲裁员,口头申请延期开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明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联系承办法官办理延期开庭等事宜的,请及时通过12368司法热线、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电话、短信等平台和方式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或其他相关方因疫情被隔离或接受治疗,无法及时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未发现当事人被隔离治疗无法参加诉讼的情形,而依法缺席审理作出生效判决的,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款的规定,即“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因本次疫情被隔离或接受隔离治疗显然属于“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如果能够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缺席原因是疫情及相应的防控措施造成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

供稿:滨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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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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