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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指引(四)投融资篇

发布时间:2020-02-25 17:17:14   1940352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序言

为避免银行业务风险的发生、部分债务人资金回笼困难而引发债务违约等问题,根据近期出台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投融资法律服务团队初步分析“新冠疫情”对银行业务的影响以及提出相应应对措施,供相关方参考,以期共同努力、共克时艰。

目录

一、近期发布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地方政府政策梳理

三、近期发布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银行业务可能引发问题 

四、政策映射出的可能场景及法律分析

一、近期发布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我们就银保监会、人行等机构截止2020年2月7日发布的、与金融类机构债权回收可能相关的通知文件涉及的重点内容梳理如下表:

二、地方政府政策梳理 

疫情发生后,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山东省政府及各地市政府均出具相关通知或意见,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一)山东省

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一、强化金融支持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 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1. 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 0.5 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2. 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 1000 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 50% 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3. 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 15 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 0.1%降低至 0.08%以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 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 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4. 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 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二)滨州市

2020年2月3日,滨州市发布《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共同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二条政策的公告》中规定:

二、加大金融支持

7.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通过企业首贷培植、无还本续贷、展期、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滨州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

开辟疫情防控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滨州中心支行)

8.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和再担保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滨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

三、近期发布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银行业务可能引发问题 

(一)贷款逾期。由于疫情期间延迟复工,交通不便等,导致对商场、旅游、娱乐、餐饮、零售、实体制造等行业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无法得到正常运营,造成现金流的断裂,无法按期足额偿还贷款,造成贷款逾期。

(二)征信问题。由于延迟复工的影响,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倾向于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因企业自身因疫情遭遇经营危机,工资待遇发放未必准时、足额,且即使延迟复工到期后,由于疫情影响很难及时结束,不排除部分员工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返工,进一步影响其个人收入,极易造成房贷及消费贷款业务的逾期,致使征信背负逾期记录。

(三)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由于疫情影响,部分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会遇到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情况,届时企业可能无法主动偿还全部贷款,形成违约。

(四)正常业务无法开展。因疫情影响,可能导致正常的续做业务,因人员限制、房产问题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短期内无法进行续作,造成的逾期及不良。

四、政策映射出的可能场景及法律分析 

(一)疫情爆发借款人无法及时还贷,是否构成违约,贷款银行是否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省政府及各地政府等发布的相关政策、通知等,虽然大多都包含了紧急转贷,及时续贷、展期,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内容,但是地方政府发布的文件属于行政规章,各部门委员会发布的文件属于部门规章,且所有文件均非法律强制性规定。银行违反上述规定,直接解除合同的,依据合同法无法认定解除行为无效。但是,政府有关单位、银保监会等有权依据监管政策规范对贷款银行进行监管,甚至进行处罚。

综上,合同合法有效,并非因疫情爆发就可以随意违约,在存在客观情况下无法继续履行的,现行法律允许双方协商延长相应还款期限,但该适当延长限度的掌握在于银行本身。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会综合考虑疫情对借款人的影响及借款人涉及行业,社会经济复苏情况以及对银行机构损害情况平衡各方权利。

(二)疫情爆发,借款人是否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客观情况:1、不可预见,这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2)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这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其确切的传染源、致病原理、传播途径和治疗方法至今尚未明确,故一般可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同时,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但是,新冠肺炎疫情须与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必须对合同履行构成重大甚至根本性障碍,否则不成立因果关系。所以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但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

因新型传染病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碍及其责任承担在我国已有先例, 2003年的“非典”疫情与新冠肺炎疫情有诸多相似之处,故因“非典”疫情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例如,河南开封中院(2010)汴民终字第1073号判决指出“非典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如果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广州中院(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判决认为,“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可见,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 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于金融借款合同通常不会构成履行障碍,违约的借款人一般不得以疫情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三)贷款客户是否可以要求降低贷款利率、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假如银行同意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该如何处理问题?

根据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政策等文件,均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从这个角度分析,贷款客户可以根据情况向金融机构提出降低贷款利率的要求,但是金融机构需要对申请企业进行详细的分类,根据分类对疫情防控类骨干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企业及小微企业分别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及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和资金进行相应的贷款优惠。

同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及各地方政府办公厅、银监会下发的文件均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延期还款的期限,但是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适用该项权利,仅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适当延期,以避免贷款损失的扩大,同时,各金融机构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制度及操作指引。

如我们上文所述,地方政府办公厅、银监会下发的文件为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该文件也未明确细化关于延期前发生的逾期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的处理问题,而银监会的文件也无法导致借款合同效力无效。我们认为在金融借款合同未被确定无效的情况下,逾期利息、罚金及违约金的相关约定合法有效,所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由此可见,逾期利息、违约金及罚息等违约费用是否应当免除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其免除逾期利息、罚息或违约金等系其权利,非其约定或法定的义务。疫情爆发时借款人有权申请金融机构减免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等,但无权以此要求直接减免。

(四)关于企业因不能及时还款而要求按照扶持政策允许其延期还款,拒绝银行抽贷、断贷、压贷等行为的问题?

根据各地政府政策要求,关于要求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资金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因此,编者认为适用该扶持政策的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1)企业困难原因为受疫情影响所致,而非其他原因导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要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实体制造等行业。(2)企业困难表现为暂时资金受困;(3)该企业具有一定发展前景;(4)企业类型为中小微企业;(5)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的要求期间为在疫情防控期间。

通过以上5个前提条件可以推出,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的企业应是在解决完资金问题及疫情过后能够迅速恢复的企业,如果贷款企业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按照审慎审查、规避风险的原则,金融机构应慎重决定。

(五)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可否申请展期或续贷?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均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根据上述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小微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另外,对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界定,编者认为应局限于前述明确的行业内企业。

(六)个人因受疫情影响还款的,可否申请延后还款期限?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另外还规定,要求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前述规定的“人群”应限于自然人。至于个体工商户能否参照适用上述规定,编者认为,个体工商户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七)疫情期间,银行可否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为由,提前收回贷款或提前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在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仅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为由,提前收回贷款或提前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的,银行将属于违约。

(八)疫情对实现抵押权有何影响?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2019年颁布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无论是否受疫情影响,抵押权人均应当关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九)新贷款客户主张及时贷款、走绿色通道、加快贷款资金发放,银行应否支持?

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中相关规定,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主要针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资金用途集中在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另外上述文件还明确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因此,非上述企业或单位及非上述资金用途的,新贷款客户不符合主张及时贷款、走绿色通道、加快贷款资金发放的条件。

(十)新发放和续贷的贷款,要求给予贴息支持,银行应否支持?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中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新发放和续贷的贷款,要求给予贴息支持的,必须是上述实行名单制管理中的企业,或者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十一)疫情影响下,经营困难企业向银行申请金融支持,帮助其缓解经营压力的可行性?

根据政策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编者根据政策要求简单梳理享受该扶持政策的市场主体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经营困难的原因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2)该企业是否为疫情防控提供相关产品和技术;(3)企业是否有潜力、有市场、有发展前景;(4)企业类型为中小企业;(5)该企业在当地是否已经获得过贷款支持等。

供稿:滨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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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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