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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滨城区检察院助古稀老人追索赡养费

发布时间:2020-04-15 09:50:59   115832 作者:记者 郭刚 通讯员 高新亮 报道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担负着公诉职能,可以代表国家对刑事犯罪提起诉讼。但你知道吗,除此之外,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还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为弱势群体撑腰。

近日,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赡养纠纷案,滨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甲、刘丙、刘丁三人向原告其父母刘某、王某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年过古稀的刘某、王某夫妇是滨城区某村人,二人共同育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家,其中次子刘乙自幼过继给他人抚养。几年前,两位老人因住房濒临倒塌,暂住长子刘甲家中。

2019年10月,刘某生病住院,住院治疗费经新农合报销后还剩近4万元其子女尚未分担。夫妇二人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为了晚年能有个稳定居所,计划入住养老院。

不曾想,就老人入住养老院的费用和剩余的住院治疗费问题,部分子女一再推诿。

万般无奈之下,夫妇二人向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起诉其长子刘甲、三子刘丙和女儿刘丁按时支付赡养费并承担其剩余的住院治疗费。

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刘某夫妇申请后,在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同时,向滨城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作出通报。第四检察部获悉相关情况后,主动了解案情并进行审查。

检察官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子女应尽的基本义务。刘某夫妇三名子女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滨城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刘某夫妇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办结后,为使刘某夫妇尽快走出困境,办案检察官积极为其申请了1万元司法救助款并送到他们手中。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讼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9年9月,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在全市率先出台《支持起诉工作实施意见》,将弱势群体民事权益保护作为支持起诉案件办理,并与法院、司法局、辖区律师事务所等建立信息交流、协作配合机制。

意见出台以来,先后成功办理了周某某等28人劳动争议纠纷案、梁某某抚养纠纷案等10余起案件,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的权威和价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提醒

赡养老人不是“情分”,而是“本分”,是法律规定为人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必须尽到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履行。

鸦有反哺之意,羊有跪乳之恩,作为子女要常思父母之苦、常怀感恩之心、常尽孝敬之德,让每一位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节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节选):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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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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