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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无棣县盐业生产办公室原副主任挪用公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4-28 09:02:41   119031 来源:检察日报

“我丧失了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触犯了法律,我对不起家人……”前不久,经山东省无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无棣县盐业生产办公室原副主任张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以朋友融资之名挪用公款吃利息

1987年9月至2009年初,张某在无棣县计生办工作。在这期间,张某勤勉务实,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充分肯定。但是,随着生活圈的日益扩大,张某结交了不少“朋友”,其中不乏开公司办企业的老板们。特别是在2010年10月,其调任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保卫部部长后,在政商交往中,没有正确把握交往的界限,在利益面前逐渐迷失了自己,最终走上了不归路。

张某跟张某富是朋友,张某富经营山东荣福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底,因生产经营需要融资,张某富在跟张某吃饭喝酒的时候向张某提出借钱,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当时,张某手里有暂时保管的集团保卫部收取的单位售楼款,就痛快地答应了张某富的要求。随后,张某安排保卫部财务人员挪用公款300万元给张某富使用。之后,张某富又因公司运营向张某借款,张某再次挪用公款200万元。最终,张某从张某富处获利40万元。

2011年初,刘某所在公司也需要融资,刘某跟张某说自己侄子开公司需要钱,如果张某有钱可以借给他,利息该多少是多少。张某满口答应,并约定月息两分或一分五。此后,张某先后5次挪用公款640万元给刘某使用,张某因此获利10万余元。

张某为了掩人耳目、逃避法律制裁,跟刘某约定,其借给刘某的钱,本金转回原来打款账户,约定的利息中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部分打回原来账户,其余大部分利息以现金形式交付给张某。在监察委调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对挪用公款行为辩解“收益已经全部上缴单位,自己没有获利”,拒不认罪。张某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殊不知刘某所在的公司财务管理比较规范,上述借款、还款及利息支取情况在该公司会计账目均有记载,张某的辩解不符合常理。最后,在铁的证据面前,张某庭审时低下了头。

以妻子之名索要工程股份

张某跟张某岗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2012年,在张某担任山东鲁北企业集团保卫部部长期间,该集团安排张某协助下属鲁北盐化有限公司负责鲁北盐场马山子片的部分土方工程,张某将该工程安排给张某岗承包。这样的安排当然也是为了有利可图。

在施工过程中,张某看到张某岗承包该工程能够获取暴利,就向张某岗索要股份,并要求将股份放到妻子武某名下。张某岗因土方工程继续施工还需要获得张某的支持,不得已分给张某该工程三分之一的股份。

在张某从张某岗处获得股份之后,张某岗却迟迟未给张某分红,张某等得焦急,便向张某岗提出因自己在滨州买房缺钱,让张某岗预支30万元分红款,并要求现金支付。为了土方工程能够顺利施工,张某岗只好提取30万元现金送给张某。

2019年,已转任无棣县盐业生产办公室副主任多年的张某被无棣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他被纪委监委宣布“双开”后仍理直气壮地说:“我是冤枉的,我跟人家借的钱怎么能认定是受贿呢?”

研究法律企图逃避制裁

“被调查人张某被立案调查后,态度恶劣,不如实交代其犯罪行为和其他违纪违法事实。”这是无棣县监委办案人员对张某的评价。实际上,张某在被查之前,看到身边有的同事被依法查处,心知自己的犯罪行为迟早会败露,便与他人串供,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2019年5月23日,检察官张艳峰应无棣县监委邀请,提前介入该案。通过了解案情,张艳峰发现,张某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非常清楚,并在调查之前就开始研究相关法律规定,试图通过串供、归还部分违法所得来掩饰其犯罪行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张某甚至通过诅咒其“全家人不得好死”这样的话,干扰办案人员的判断。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在前两次提审中,张某拒不认罪。检察官张艳峰认真阅卷梳理,确定张某挪用公款约定了一分五到二分的利息。其中,部分利息所得是通过银行转账到资金转出账户,其余大部分利息,张某是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拿到手的,为的就是规避法律制裁。

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张艳峰对张某进行第三次提审。“张某,对这些证据你有什么解释?”通过梳理挪用公款证据,张艳峰将证据目录向张某出示,让其明白本案证据调取情况,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拒不认罪,只能从重处罚。

对于受贿部分,张艳峰判断张某在案发前可能有串供情况。防止证人翻证的有效办法,就是及时固定证据。张艳峰对证人证言进行核实并同步录音录像,对言辞证据进行固定,并明示张某,让其知道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是板上钉钉,狡辩和拒不认罪毫无意义。

在法院庭审时,被告人张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认罪悔罪并表示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鉴于张某庭审时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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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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